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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英文译名为: Hunan Constructio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为HCHR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境内建设和相关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依法设立、依章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是建设行业联系建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于区域经济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精神,服务建设工作,助推湖南建筑强省目标的实现,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导向,积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力资源开发研究、咨询、协作、交流和人才培训、评价;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努力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积极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为行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5栋201、202室。

邮编:410116     办公室电话:0731-896762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

(二)立足人才兴业战略和湖南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实际,搭建企业、院校、社会组织和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体系;

(三)紧密对接建筑业市场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专家对全省建设人力资源现状做出及时客观评价,组织开展全省建设人力资源专题的调研、论证、鉴定、咨询活动,撰写湖南省建设人才发展研究报告,为政府职能部门建言献策,发挥“智库”作用;

(四)搭建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就业服务平台,助力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政产学研用”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发展;

(五)组织或协调建设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建设教育资源开发、专业水平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七)围绕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和建议,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组织企业、院校、社会组织开展建设人力资源经验推广,共享技术积累,推动住建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九)积极开展建设人才培养远程在线教育服务,编发本会内刊《湖南建设人才》,建设和维护好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十)研究介绍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动态;组织学习、考察、交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经验;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项目的协作; 

    (十一)兴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或技术咨询等社会公共服务实体;    

(十二)表彰奖励在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在湘建设或相关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发展少数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省内外建设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委员会受理和审核,报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接纳为会员;

(三)办理会员登记,颁发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重大事项;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名额原则上按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本会常务理事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名额原则上按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协会依法依章办会;

(二) 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协会会费收取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六) 决定其他该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1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至多名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和会员单位特性设置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费标准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业务收入原则:

(一)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收取服务费用;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接受社会各界完全自愿的捐赠和资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得附带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支出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依程序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5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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