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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28 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 点击:24489

 湘建人教函〔201132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提高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根据《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湘建人教〔201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开始对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和监督,委托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具体承办。

二、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对象

12002—2004年取得原建设部监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人员,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和复检后,所持土建施工员、防腐施工员、装饰施工员、市政施工员证换取施工员(土建)证,设备施工员、管道施工员证换取施工员(安装)证,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建安预算员证换取造价员证,土建质检员、安装质检员证换取质量员证,土建安全员、安装安全员证换取安全员证,土建材料员、安装材料员证换取材料员证。

22006—2009年取得原省建设厅监制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和复检后,所持市政施工员证换取施工员(土建)证,质量检查员证换取质量员证,预算员证换取造价员证,其它岗位证书换取对应的新岗位资格证书。

三、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1.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为新标准、新规范、新知识、新技术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继续教育和考核的内容全省统一。

2.继续教育安排。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课时为48个课时(含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复检换证对象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进行复检换证。2011年的继续教育将于5月下旬开始,7月底结束。相关培训机构于515前将具体培训计划安排报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

四、复检换证有关安排

1.从2011年开始,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湘建人教〔20112)规定,进行复检换证工作。

2.复检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岗位资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情况;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网上打印)。每个岗位复检换证需另交与网上注册一致的1寸免冠彩照2张。

32011年复检工作将在9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将在10月底前完成。过期不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原证书将在2011111后作废。

4.为加强对岗位资格证书的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证书管理制度出台前,将统一核发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并加有防伪标识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五、报名安排

    1.网上注册。申请复检换证人员于201141—20日登陆冠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注册,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对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成功后,在网上填写《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登记表》(附件1),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须为JPG格式证件专用),并打印网上填报的登记表。

2.现场报名。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按属地原则,由单位统一到各市州报名。报名需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资格证书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登记表》和《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人员名册》(附件2)。省建工集团、中建五局、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水电八局及其他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统一安排。现场报名定在20115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和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六、其它

1.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为减轻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原则上每课时培训费不得高于4元。培训资料费按实收取。

2.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每岗收取资格审查认定费40元,证书加密防伪信息费15元(由相关信息服务单位收取),各市州和有关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32010年取证人员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将在2012年进行。

本次需参加继续教育、复检换证的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严格按规定复检,确保复检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1.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登记表
                 2.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检换证人员名册

 

                       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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